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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房地合一稅:2種情況國稅局照樣課稅,最高恐補稅逾600萬

農地房地合一稅-兩大免稅盲點對照圖(現況未作農用、買方為法人)

農地房地合一稅,先看結論

聊到農地房地合一稅,坊間最常見的誤解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以為「反正賣農地一律免稅啦」,另一種則是「我手上早就拿到農用證明了,肯定穩過」。

以實務工作者的角度來看,事情往往沒這麼單純。只要踩中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國稅局照樣會寄單補稅,而且金額常常大到讓人吃不消:第一,這塊地在出售簽約當下,現場其實沒有真正作農業使用;第二,現場雖然耕作得好好的,但買方身分是「公司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農地想要合法免納房地合一稅,關鍵在於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

1.出售當下,土地現況真的是在作農業使用。

2.買方是自然人,不是公司或其他法人(極少數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的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除外)。

3.已經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

這三個條件只要缺了一角,稅金就免不掉。接下來我們一項一項拆解,看看實務交易時大家最常踩到的坑在哪裡。

農地房地合一稅是什麼?跟一般房子的房地合一稅差在哪裡

如果要拆開來看農地房地合一稅是什麼,其實它說穿了就是一種所得稅,課徵的是你賣掉不動產賺到的價差。這套制度是針對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如果你手上的農地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前買的,原則上還是走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不用課這筆稅,只需要按程序處理土地增值稅。

買賣農地跟一般成屋最大的不同,在於「農舍」跟「土地」在稅法上是兩碼子事。所得稅法第4-4條第4項明文規定,房地合一新制所說的「房屋」,並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也就是說,農舍不需要看你是哪一年取得的,它本身就被排除在新制之外,不管何時買賣,都是回歸舊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真正會受新制房地合一稅規範的,是農地(土地)這一個部分。

項目農舍(房屋)部分農地(土地)部分你可以直接問地政士或會計師的一句話
適用的稅制一律走舊制,只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2016年以後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之前取得維持舊制,土地免納此所得稅「我這塊地是哪一年買的?地上農舍需不需要分開計稅?」
有沒有機會免稅沒有專屬的免稅規定,照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符合作農業使用且移轉給自然人等條件,土地交易所得可能爭取免稅「我這塊地現在有沒有農用證明?證明文件還在效期內嗎?」

農地買賣房地合一稅,關鍵藏在這兩個條件裡

依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土地交易所得就可以免納所得稅。這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免稅由來。

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寫得很清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段條文其實綁死了兩個同時成立的前提:土地當下必須確實作農業使用,而且承受土地的買方必須是自然人。這兩個條件只要缺了一個,或者移轉時沒有向稅務機關拿到不課徵證明,農地買賣房地合一稅就完全避不開。

情況一:農地不是真的「作農業使用」,國稅局照樣課稅

這個盲點在實務上非常普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曾公布一個案例 (2020 年新聞稿,由媒體轉載):甲君名下有一筆特定專用區的養殖用地,在2017年10月2日取得,隨後在2018年4月25日出售。問題在於這筆土地在交易當下已經被他人占用,現場還搭了鐵皮、竹籬等違章建物,甲君自己也沒有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想當然耳認定賣農地不用繳稅,因而沒有申報。

稅捐稽徵機關最終認定,這塊地現場根本不具備作農業使用的實質要件,不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因此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這裡地主最容易忽略的是:不是「違建不是我蓋的」就沒事。只要土地現況(不管是遭人占用、被堆放雜物、整地鋪了水泥、還是長期閒置長了非農業灌木)不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標準,國稅局查核現場實際現況時,就不會放行免稅。

農地買賣有房地合一稅嗎?

很多朋友常問:農地買賣有房地合一稅嗎?我明明手上有一張公所發的農用證明,難道國稅局不認嗎?

在實務核課上,稽徵機關看的是「出售移轉當下」的實質現況,而不是過去紙本寫了什麼。如果你打算賣地,建議翻開手邊謄本,用以下兩步驟幫自己盤點:

第一步:確認農地取得日期是新制還是舊制

拿出土地登記謄本,看清楚登記原因發生日期:這塊農地是在「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嗎?

  • 如果答案是「否」(2016 年以前取得): 土地原則上適用舊制,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對象。(但請留意:地上如果有合法農舍,農舍部分仍要依舊制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 如果答案是「是」(2016 年以後取得): 這筆土地就屬於新制的查核對象,請立刻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檢視兩大要件是否「同時具備」

新制底下如果想要爭取免稅,以下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 條件一:出售當下,現場「真的」持續在作農業使用嗎? 這是最容易被國稅局查核翻盤的地方。不少地主幾年前確實申請過農用證明,但出售這幾年間,農地可能荒廢了、借親友停放工程車、回填了廢土,或是擅自搭了未取得建照的遮雨棚。稅捐稽徵看的是移轉當下的現況,一旦現況不符農用,過期的舊證明就起不了作用。
  • 條件二:買方身分必須是「自然人」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要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進而免納房地合一稅,移轉對象必須是自然人。

    請注意:這是稅法上的租稅減免門檻,不是地政事務所准不准過戶登記的問題。 買方如果是公司、企業或一般法人,就算地政機關依法准予完成過戶登記,稅務機關也無法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自然就不符合房地合一稅的免稅規定(除非是極少數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的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辦理)。

    另外常有人問:「那賣給自己的子女或兄弟姊妹,他們是自然人,這樣就沒問題了吧?」這只滿足了買方身分;如果土地現場沒有作農用,一樣會面臨課稅。

情況二:農地真的有在種,但賣給了「這種對象」一樣要繳稅

除了土地現場的農用現況,買方是誰更是關鍵所在。

2023年9月,自由時報電子報等媒體曾報導過一起典型案例:A君在2022年3月買進一筆農地,短短兩個月後的5月就轉手賣出,買方是一家公司法人。A君手頭備有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現場也確實持續耕作,以為這樣就可以免繳稅。

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核後認定,法規明定免稅必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與「移轉給自然人」。A君的土地雖然確實有農用,但買受人是法人,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的免稅規定。

最終的裁處結果是:A君被補徵本稅400餘萬元,並加處罰鍰200餘萬元,兩筆加起來超過600萬元。如果買方在簽約時提出想用公司名義承接,地主在簽約前務必要把稅務成本精算清楚。

賣農地要繳房地合一稅嗎?稅率一張表看懂

如果前面提到的兩大免稅要件不幸缺了一項,那麼賣農地要繳房地合一稅嗎?答案是依法必須申報,並且要依照所得稅法第14-4條規定的一般個人房地合一稅率計算(境內居住之個人):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你可以直接問地政士或會計師的一句話
2年以內45%「這筆地從登記取得到現在,算下來有沒有滿兩年?」
超過2年、未逾5年35%「持有期間是從過戶登記日還是簽約日起算?起算點怎麼抓?」
超過5年、未逾10年20%「我們這筆買賣,持有時間點能不能再精準核算一次?」
超過10年15%「除了當初買價,整地費或相關土地改良費用能不能列為扣除額?」

要提醒的是,農地並不是住宅,不能套用一般自住房地400萬元的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這項優惠在稅法上是專屬自住房屋使用的。

另外,如果是不符合免稅規定的案件,原則上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逾期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2條規定,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果涉及短漏報所得,還會面臨漏稅額倍數的補稅裁罰,這兩者的財務壓力截然不同。

常見問題

已經拿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什麼還是被國稅局補稅? 農用證明書只能證明公所現勘當下該地符合農用,不代表出售過戶時土地依然符合條件,更無法改變買方是法人的身分限制。前述的真實案件中,當事人手頭並非完全沒有資料,關鍵在於出售當下的實質現況改變,或是買方身分不符規定。這跟農地贈與要不要繳稅的判斷是同一個道理,細節決定了稅務定性。

農地上的農舍,要不要一起算進房地合一稅? 農舍跟農地在稅法上是拆開處理的。依所得稅法規定,農舍不納入房地合一新制範疇,不論何時取得或出售,都回歸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隔年5月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制房地合一稅管的是農地這塊土地的所得。

買方是自己的兒女或親兄弟這種自然人,是不是就不用繳? 不一定。賣給親屬只是符合了「承受人為自然人」這項要件,但土地現場當下是否確實維持農業使用,依然是另一個必要條件。只要現場有未經許可的鋪面、違規鐵皮或堆置雜物,哪怕買方是自家人,依法依然會面臨課稅。

什麼情況下,這篇文章討論的免稅要件完全不適用? 第一種情況是農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原本就屬於舊制,土地交易所得不課這筆稅(但農舍部分仍有舊制所得稅);第二種情況是土地如果已經歷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適用的法規與減免要件不同,需要調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進一步確認。

賣農地申報流程大概要多久? 如果確定不符合免稅條件(例如現場未作農用或買方為法人),必須在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天內完成申報。但如果你的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買方也是自然人,並且已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這筆交易是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的,省去這道程序。簽約前若對整體流程還不熟悉,可以先參考農地買賣流程整理,把基本步驟看清楚,談起買賣會踏實許多。

本文為公開法規之研究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

文/鄭友維

結語

如果你近期正準備簽約出售農地,建議先靜下心檢視兩個最核心的現況:土地現場是否真正維持合法農用,以及買方的簽約身分是不是自然人。千萬不要等到過戶完成才確認條件,一旦資格不符,稅金加上罰鍰往往是一筆龐大負擔。

稅捐機關看重的是土地的「實質使用現況」,不是光憑一張舊證明就能順利過關。

如果手邊正有農地準備買賣,但對土地使用現況是否符合稅法要件、或是合約架構存在疑慮,歡迎聯絡我一起聊聊。

我會以實務工作者的角度,協助你做個初步資料檢視與風險盤點:

  • 如果土地現況健康、買方資格完全符合規定,我就會直接建議你照原定計畫進行,不需要多花任何冤枉錢。
  • 如果發現土地現況存在認定爭議或潛在申報風險,我也會坦白指出盲點,提醒你在簽約前先找地政士現場勘查申請證明,或是找會計師釐清稅務定性。

先把可能的風險先釐清清楚,決定權始終在你手上,看明白了再踏出下一步,才是最穩妥的作法。